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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职工享9项计生待遇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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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9日,山东省青岛市政府下发《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青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单位要给职工落实的9项待遇。该规定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按照要求,各单位应教育引导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杜绝违法生育行为,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对因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其婚育情况通知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单位在破产、解散前,也要把职工的婚育情况通知以上单位,否则出现违法生育问题,由原单位负责。

  职工违法生育子女的,生育费用个人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报销子女入托补助费和医疗费,取消其本人各类先进评选资格,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对违法生育的职工,单位应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相应纪律处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有配偶而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非法收养二个及以上子女的。

  企业出现违法生育或不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的,由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公示曝光,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不履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对本单位发生违法生育的人员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对本单位违法生育的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处分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此外,本市还将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追踪处理制度。往年违法生育瞒报、漏报被查处的,按规定由主管部门追究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责任,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并纳入本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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