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三
先行垫付让工伤者有了依靠
案例:
大学毕业后的小李来到石家庄一家公司工作。2010年的一天,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由于单位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小李住院期间的医药费都是单位垫付。
小李出院后已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遂找单位索赔,公司负责人表示自己需要时间筹集资金。几个月后,小李等来了该负责人已抽逃资金不知所踪的消息。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小李申请了工伤鉴定,还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获得5万多元的赔偿裁决。但裁决生效后,法院执行时又遇到了麻烦,虽然原公司还在,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账号都变了,而小李根本没有办法提供执行线索,有生效的裁决书却无处拿钱。
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追偿。另外,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使工伤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