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领用:
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15日,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审批表》(单位填写项目完整并签章)等材料,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市内四区企业职工申领时还须提供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或交通银行、或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账号。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职工账户上。
生育费用的报销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或流、引产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内二胎生育的持《生育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刷卡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单位填制并盖章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直接在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