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爱人为社保参保人员,于2009年7月在萧山医院分娩。现因发票遗失,无法进行生育保险报销。请问有没有其它办法可进行报销?该如何办理?
答:1、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及会计制度,原始发票才能作为报销及入帐的凭据。社保基金支付生育费用必须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2、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关于“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我区关于“女职工应在生育后的3个月内到社保中心办理结报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超过结报时间生育保险补偿金不再支付”的规定,你爱人2009年7月发生的生育保险补偿金,已超过规定结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