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计划,但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一、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比例
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4.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方式
手工报销的大额医疗费用及单次低于3万元并进入大额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市医保中心不再复审。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完毕后,其电子数据通过医保网络上传,市医保中心直接点击,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结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