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医范围。
参合农民按照区内就近、定点就医的原则,从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取4家医院(至少选1家乡镇卫生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二级医院)及规定的专科医院作为就诊医院。居住地在海淀行政区域外且距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较远的参合农民,应填写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安置申报审批单、经村委会、镇(乡)合管办核实后上报区合管办批准,可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选择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
(2)急诊。
因急诊、抢救留观或住院(限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治疗的患者,须在住院后48小时内通知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因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限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住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治疗的患者当度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7天)后,应转入选取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规定的专科医院继续治疗;否则不予报销。
(3)转诊。
因患者治疗需要转往其他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由转出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报镇(乡)合管办备案。患者住院只允许转至北京市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特殊病种。
恶性肿瘤进行防、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或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的患者或其家属,先到镇(乡)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北京市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由患者或其家属填写审批单的相关内容,同时附二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自行选择辖区内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不予报销。报销范围限于因特殊病种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