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六、七条之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30元。
(二)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20元。
(三)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
(四)在上述(一)、(二)款补助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助。1.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15元。2.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60元。3.其他居民:属于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法定劳动能力年龄段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如何管理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九、十六、十七条之规定,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二是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门诊账户,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划入门诊账户。门诊账户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与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基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账户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不建立门诊账户。三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基目录”的住院、门诊大病、学生意外伤害、体内置入材料、生育及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