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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医保条例不再提全民强制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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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备受市民关注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与去年10月份的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最低缴费年限上仍维持15年,但在“街道、学校到底应不应该承担代征医保的责任”、“如何加强对医保监督”等方面则结合此前的立法听证会等多方意见,作了修改。

  2缴费年限仍维持15年说法

  此前公布的一审稿中,另一个焦点是计划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从现行10年延长至15年。去年底举行的网上立法听证会中,关于缴费年限是否要延长至15年,13名陈述人表示赞成,占比达72%,反对的有3位,中立的为2位。昨日公布的二审稿中,记者注意到,关于缴费年限仍维持延长至15年的说法。

  同时,二审稿还沿用了此前“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做法。即办法实施后的,到退休时,职工医保累计缴满15年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到退休时,还未缴满15年的,可以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仍按10年计算。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稿还明确“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死亡,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个人医保账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

  3镇街学校未代征缴不再处分

  此前的一审稿中,为了保障“全民医保”落实,曾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学校有代为征缴医保的义务。未尽到这一义务的,街道办和镇政府将被责令整改,相关主管人员或责任人也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而学校,则会被社保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会被处以1-2万元不等的罚款。该条款被不少基层代表评价为“有责无权”,基层反对声较大。

  最新的二审稿中已无这方面的要求。相关的表述侧重于“受委托代缴”,即各类学校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为其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医保费;用人单位为职工代收代缴;街道办事处及镇人民政府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应当为其辖区内居民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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