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所需材料”
1.住院医疗费“社保报核联”;2.住院费用清单;3.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保险章);4.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注:1.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2.转诊转院的,需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3.异地急症的,需提供医院级别证明,相关票据、诊断证明需加盖急诊章。
“报销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于特殊情况未实现联网结算而发生的全额垫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参保个人将所需材料交学校、托幼机构或福利院等机构;2.学校、托幼机构或福利院等机构负责归集,交由本区县教育局学生医保服务中心(大学交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派驻人员,大中专、技校交本区县劳动局学生医保服务中心)粘贴、填写报表(填写津社保医支字10-2号,津社保医支字11-2号、津社保医支字17-2号表)申报至所属社保分中心或城乡医保服务中心,并按医疗费明细录入支付系统。
“办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特别提示”
按照规定筹资标准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2013年度,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300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500元,报销比例为55%.2014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2014年度相关政策予以报销。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病和住院起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