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知识手册 | 少儿大病险 | 少儿医疗险 | 教育金 | 少儿意外险 | 少儿医保 | 少儿理财 | 产品 | 案例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少儿险频道 > 少儿意外险 > 正文
夫妻离婚孩子保险并不属共同财产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离婚前为孩子购买的人身保险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可以进行分割吗?近日,(山东)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给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秦某与陈某二人原来是夫妻关系,2010年,两个人因为感情出现问题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秦某。

  在二人还是夫妻的时候,陈某为儿子购买了一份少儿保险,受益人为陈某的儿子。这张保险单保额为2万元,每年需要缴费894元,共需要交18年。如果在中途退保的话,保险单现金价值为8122元。如果等到保险合同到期后,陈某的儿子可以在2017年12月23日领取成长金6000元,在2021年12月23日领取创业金6000元,在2024年12月23日领取婚嫁金8000元,领完这些后保单责任终止。

  在离婚前,陈某已经交纳了11年的保险费共9834元。

  两人离婚后,秦某认为这份保险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要求,要求分割已经交纳的保险费9834元,并变更投保人为秦某。

  岚山区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判处陈某付给秦某保险折价款4917元,驳回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秦某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是离婚前为孩子购买的人寿保险,并且是以自己名义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这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是这份保险合同是为孩子购买的储蓄性生存保险。因此,陈某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费已经转化为了财产利益,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5月23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秦某要求将已交保费9834元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及变更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分享到:
能抵御通货膨胀的保险
被保人:1岁,女 ¥6780.0元/年
  • 住院医疗 医疗费用-100元
  • 住院医疗
  • 住院医疗
泰康鑫享人生
被保人:0岁,男 ¥10000.0元/年
  • 母婴保障
  • 身故/残疾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已缴纳的保险费-领取的金额)取大者
  • 万能账户
健康百分百----成人重疾险
被保人:26岁,女 ¥4620.0元/年
  • 身故/残疾保障 基本保额
  •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30元
  • 身故/残疾保障 基本保额
祥宁幸福保综合意外保障计划
被保人:30岁,男 ¥500.0元/年
  • 身故/残疾保障
综合保障计划
被保人:46岁,男 ¥3333.0元/年
  • 住院医疗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 说明条款
  • 其他利益
平安福终身寿险2016
被保人:28岁,男 ¥8463.0元/年
  • 保费豁免
  • 身故/残疾保障 10万元
  • 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额*0.20元~基本保额*2
全国首款糖尿病人专属保险震撼出世
被保人:50岁,男 ¥2870.0元/年
  • 其他利益
  • 其他利益
  • 重疾保障 10万元
综合保障计划
被保人:46岁,男 ¥3333.0元/年
  • 住院医疗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 说明条款
  • 其他利益

如何选少儿意外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