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