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对比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所有已缴保费超出所有已领取的生存金的剩余部分(生存金包括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按其中最大的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4.6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生存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5生存金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金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生存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生存金本息一次付清。
2.现金领取。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生存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生存金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2.6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并按解除合同处理:
1.您、受益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2.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拒捕行为;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