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住院医疗(含垫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0%比例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同时提供住院垫付、协助安排急救车辆、推荐就近医院、院前医疗急救指导等服务。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010-59104911,4006506119(此线限于垫付服务使用)
意外门诊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90%比例给付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