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1)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6.15),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时年龄未满四周岁,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为重大疾病时的年龄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1周岁20%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40%
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60%
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80%
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重大疾病除外;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内出现与确诊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而于90天后被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