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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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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大疾病保险金 19种重大疾病保障,保障生活质量 因意外或合同生效90日后初次确诊为约定疾病,若确诊时不足1周岁,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不足2周岁,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40%,不足3周岁,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60%,不足4周岁,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80%,4周岁以上,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3)先天性疾病;

  (4)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2)、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6.3)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6.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见6.5)、空中运动(见6.6)、攀岩(见6.7)、探险(见6.8)、摔跤、武术(见6.9)、特技表演(见6.10)、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6.11);若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6.12)后退还保险费。

  【3您的义务和权利】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3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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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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