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2)、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6.3)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6.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任何潜水(见6.5)、空中运动(见6.6)、攀岩(见6.7)、探险(见6.8)、摔跤、武术(见6.9)、特技表演(见6.10)、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6.11);若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6.12)后退还保险费。
【3您的义务和权利】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3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