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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阳光儿童综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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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在其就读的学校校园内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园区内,或参加其就读的学校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日常教学活动),或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指定的交通工具时而遭受的烧伤或残疾。

  定义

  1意外事故: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因素所导致的伤害。

  2特定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在其就读的学校校园内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园区内,或参加其就读的学校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日常教学活动),或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指定的交通工具时而遭受的烧伤或残疾。

  3疾病:被保险人于相关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九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

  4主合同保险金额:首年度的保险金额等值于投保单上所载的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后每年若续保成功,则该年度的保险金额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唯保险金额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后,保险金额不再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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