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未作选择,本公司以按年给付的方式给付大学教育金。
投保人可以在被保险人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1年前,向本公司申请变更教育金给付方式。
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向主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大学教育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四条保险期间
一、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期。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
二、本保险为定期保险,选择按年给付教育金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选择一次性给付教育金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18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