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效力终止;
(二)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三)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四)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五)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六)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包括趸缴(一次性缴清)、5年期缴、10年期缴、年缴至15周岁等四种。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1,000元。
二、本附加合同的教育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间、缴费方式及投保份数等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指定外,大学教育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