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彦刚)记者6月23日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去年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后,针对学龄前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尚未形成,近来幼儿园儿童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幼儿园意外伤害风险不断增加,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省教育厅决定在今年全省幼儿园(含学前班)实施园方责任保险工作。
据悉,我省幼儿园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是:全省各市、县(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学前班)。幼儿园责任保险实施后,凡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注册幼儿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幼儿园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幼儿园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个学年度,期满续保。
幼儿园责任保险由幼儿园统一购买。其中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在保育费中列支,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支出。保险费标准为每个幼儿每年人民币5元。在园幼儿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名受伤害幼儿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所幼儿园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所幼儿园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投保范围内的幼儿园均以县(区)为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