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牙科护理、整容、先天性缺陷、定期性健康检查、休养康复以及精神病、性病;
(十四)、被保险人未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诊疗或者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中途不办理退保,期满续保须另办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根据每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确定,年度保险费收费标准由本公司在每年九月一日前公布。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的原始住院医疗费用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