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释义
续保:是指在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检查费和按普通病房标准计算的床位费,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不包括挂号费、护理费、膳费和陪客费。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