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小姐:我妹妹2009年3月底在中心医院顺生小孩,因早产50天,总费用花了几万元,却一分钱都不能报销,我的预产期是今年9月底,想了解这方面相关的信息。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根据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生育按以下政策报销有关医疗费用:“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标准,在《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其产前的检查费用和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列入居民医保门诊支付范围。”
另外,你妹的生育发生在2009年3月,是在该《办法》实施前,当时不能列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