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15日午饭期间,端着一盆热汤的阿姨不慎将汤盆打翻,滚烫的热汤泼在小宇颈部、胸部。经鉴定小宇颈部、躯干烫伤面积为5%,构成十级伤残。
获得幼儿园3万余元的赔偿后,小宇妈妈发现,小宇在入园前还通过幼儿园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据此小宇妈妈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小宇已获得幼儿园赔偿,根据“保险不能重复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小宇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支付保险金共11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人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宇医疗保险金7435.27元。
【律师评析】
本案值得评析的焦点在于,小宇在获得幼儿园的赔偿后,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人们通常认为,因他人侵权造成的损失,如果侵权人已经予以赔付,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即不能得到双份赔偿。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也都遵循“不重复赔偿原则”,即其他单位和个人(比如医保机构、侵权者、其他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不再赔付。其实这种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性质。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所谓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保险。《保险法》第92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显然是以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应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