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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实施幼儿园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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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注册幼儿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幼儿园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情况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相关章节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的要求,2009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施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化解学校在学生安全方面的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校方责任险体系,确保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幼儿园(含学前班)实施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责任保险工作的意义

  幼儿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保证学龄前儿童健康、平安地成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也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和社会的稳定。学龄前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尚未形成,幼儿园儿童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幼儿园意外伤害风险不断增加,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做好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责任重大。园方责任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幼儿园实现风险转移,及时化解因幼儿意外伤害给幼儿园带来的风险隐患经济赔偿责任;有利于保障在园幼儿的权益,解除幼儿园和家长的后顾之忧,维护幼儿园正常的办学秩序;有利于各幼儿园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幼儿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二、幼儿园责任保险工作内容

  (一)投保范围

  全省各市、县(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学前班)。

  (二)保险责任

  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注册幼儿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幼儿园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情况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相关章节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三)保险期限

  幼儿园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个学年度,期满续保。

  (四)保费来源

  由幼儿园统一购买。其中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在保育费中列支,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支出。

  (五)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

  保费按在册幼儿数计费,保险费标准为每个幼儿每年人民币5元。

  赔偿限额:在园幼儿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名受伤害幼儿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所幼儿园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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