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程行欢报道:已经执行了11年的未成年人死亡人身保险限额将有所调整。根据保监会下发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将统一调整为10万元,这一金额比1999年拟定的标准提高一倍。该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10万元的限额是指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累计限额,也就是说,如购买多份保险,总额不能超过限额。早在1999年,保监会就下发通知,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随着经济发展,5万元限额已经不符合目前的消费水平。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寿险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法律如此严苛,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投保人为获得保险金而为其投保并将其杀害,比较容易获得赔偿。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为其买这种保险,为防止万一,法律也限制了死亡给付保险金总额,以降低道德危险。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例如: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