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开始,江苏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3000万元,为全省中小学生统一购买意外伤害消防责任险,保额为30万元,涉及全省1000万中小学生。省委、省政府日前表示,今年起,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也将全部纳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范围。无论公办私办,省财政也将为幼儿园小朋友和在校大学生买保险。
江苏率先立法为中小学生买保险
2007年9月,经过招投标,省教育厅与3家承保的保险公司签订了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保险合同,保单生效期为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将商业保险引入中小学安全管理。
政府出资投保源于江苏省的一次人大立法。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今年起,省政府安排专项经费3000万元,为全省中小学生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每个学生保费3元,保额为30万元,涉及全省1000万中小学生。
立法前,省人大召开过一次听证会,会上一个焦点就是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否要扩大到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尤其是校方责任险。反方认为,幼儿园教育不在9年义务教育当中,不应由财政出钱;也有人认为公办学校由财政统一办理,而幼儿园大多是私立的;正方的观点认为,幼儿园虽然不是义务教育,但是基本每个孩子都上;另外,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仅138万,每人3元,财政负担不大。
最终,《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条文写道:“幼儿园中的儿童的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但校方责任险幼儿园没有纳入。
今年起幼儿园纳入中小学校方责任险
日前,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表示:将全省幼儿园在园幼儿全部纳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范围。“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使成年人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一种复杂的心态导致许多家长对学校和幼儿园的功能普遍抱有近乎苛刻的态度,而一旦孩子在学校或幼儿园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容易造成纷繁的法律纠纷。”南京市家庭教育指导师金煦英认为,省财政埋单为每个幼儿园孩子买校方责任险是一种很好的方法。“责任险是一种因负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也就是说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在校方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
金煦英还建议,有条件的家庭在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可再自行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遭受事先约定的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种保险保证受害学生即使从其他事故责任者(如学校)处获得了赔偿,仍可从该保险项下获益。因此可以成为校方责任险的有益补充,校方责任险可以保障学校有能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学生受到伤害后可以顺利地得到校方的赔偿,还可以从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获得补偿,两者相辅相成。”
记者了解到,为中小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后,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少了很多。另外,《决定》中还提到,建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制度,为在校大学生统一埋单投保。记者刘颖刘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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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小朋友出事故往往“私了”
“我们一些园长在处理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时,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往往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一位幼儿园园长介绍。
孩子嬉闹中摔骨折,幼儿园吃闷亏
南京某幼儿园大班幼儿由老师王某带领到户外活动,幼儿陆某站在李某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李某被陆某摔倒,致使李某左股骨中段斜形闭合性骨折。
“家长和我们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虽然幼儿园提出给予一定补偿,但家长一直不满意,最后还是向法院起诉了。”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幼儿园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李某、陆某未听从管理,违反幼儿园纪律是引起这次伤害的主要原因,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这个判决其实对我们幼儿园还是比较有利的,但后来那个家长在外界一些不实的说辞很影响我们的声誉,所以再碰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我们宁愿花点钱,息事宁人算了。”该园园长表示。
上厕所时被推倒摔伤,幼儿园无民事责任
某幼儿园幼儿下课后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幼儿小明跑进厕所时,见幼儿小刚正在小便,便一把将小刚推开,不料小刚没站住,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小刚当时感到右腿很痛,待其父母把他接回家后,后腿部更痛,并鼓起一个大包,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右腿骨折。“这个孩子住院60天,共花去医疗费800多元,爸爸妈妈因照顾小刚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元,家长当然不干,又把幼儿园告上法庭。”南京大学法律系老师分析,尽管小刚的伤害是在幼儿园期间造成的,但幼儿园老师对小明将小刚推倒根本无法预料,很难认定在这一伤害事故中幼儿园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对小刚的伤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