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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幼儿挑战保险业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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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冉冉的代理律师曹采峰认为:冉冉购买的是人身保险,并不是财产保险,人身受伤害后,其造成的影响远远大于财产损失带来的影响,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三岁的冉冉被幼儿园阿姨打翻的菜汤烫伤,幼儿园赔偿了三万余元。当冉冉的父母希望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不能重复赔偿,也不能赢利”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败诉的冉冉上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冉冉最终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此案再次引起法律界热议。

  三岁幼儿被烫伤获赔

  去年10月15日中午,幼儿园小朋友午饭期间,端着一盆热汤的阿姨不慎将汤盆打翻,滚烫的热汤泼在冉冉颈部、胸部,治疗了20多天的冉冉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全部由幼儿园支付。出院后,经鉴定冉冉颈部、躯干烫伤面积为5%%,ii度,构成十级伤残。冉冉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获得32000余元赔偿。目前这一判决结果已生效。

  获得幼儿园赔偿后,冉冉妈妈发现,冉冉在入园前还通过幼儿园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冉冉妈妈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冉冉已获得幼儿园赔偿,根据“保险不能重复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冉冉妈妈遂代理冉冉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支付保险金共11000余元。保险公司拒绝重复赔偿记者了解到,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都遵循“不重复赔偿原则”,即其他单位和个人(比如医保机构、肇事方、其他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不再赔付。

  冉冉的代理律师曹采峰认为:冉冉购买的是人身保险,并不是财产保险,人身受伤害后,其造成的影响远远大于财产损失带来的影响,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冉冉投保的类型属于短期健康保险,保险公司不能支付没有发生的费用,也不会赔付已经有人赔付过的费用。

  一审法院引用四川省高级法院一份通知认为:冉冉所投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性保险,被保险人不能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从中获利,遂驳回了冉冉的诉讼请求。目前,冉冉已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外地判例曾打破“行规”关于保险能否重复赔偿问题法律界一直都有争议。记者了解到,外地已经有判例颠覆了保险不能重复赔偿的业内行规。2006年,湘潭一位购买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初中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车主支付了其医药费23818元,当初中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到拒绝,该初中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其意外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12427元,该案二审期间,双方又达成调解,保险公司赔偿该初中生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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