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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撞死9岁男孩保险公司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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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昆明中院二审认为,这起案例所涉及的免责条款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七条未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赔偿保险金。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省首例新车肇事遭保险公司拒赔案”作出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6万元。据了解,这是云南首例临牌车肇事遭保险公司拒赔而胜诉的案件。

  去年3月14日,龚先生兄弟俩凑钱买了辆新车。不想,4月18日晚上,龚先生雇的司机黎某开着该车,行驶到官渡区看守所附近时,遇到堵车。黎某在倒车过程中,撞到了车后行走的9岁男孩小文,小文因伤重不幸遇难。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当龚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去年12月,龚先生兄弟俩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龚先生兄弟俩保险赔偿金2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二审认为,这起案例所涉及的免责条款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七条未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赔偿保险金。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确认。但依据保险条款第七条和第17条的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其赔偿范围是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针对保险机动车辆负全部责任时,保险金额应当扣减20%的免赔额。根据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范围和免赔率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保险金。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支付龚家两兄弟保险赔偿金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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