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一周年。其中,新《保险法》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赋予了受害方直接向肇事方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然而在近期发生的一起理赔纠纷中,仍有个别保险机构车险理赔沿用“旧习”,或者执行力不够。
彭先生是一位“受害者”,他一个月前被一辆装满沙子的小货车追尾,被警察认定小货车负有全部的责任。但是在理赔时,事情陷入僵局,肇事方杜超(小货车司机)无力垫上高昂的修车费,他投保的公司——华农保险公司又不愿意先垫付,而不交修理费,修理厂就不同意取车,摆在彭先生面前的似乎只有一条路,自己先掏钱修理被别人撞坏的车。记者随后采访了华农财险公司,该公司表示:彭先生不是他们的被保险人,按照规定,他们只有等到肇事司机拿了修车发票到他们这儿来报销。彭先生作为受害人,不能越过肇事司机向他们索赔,只能通过法院诉讼。
事情真的就没有办法解决吗?其实不然,按照新《保险法》第65条“受害方直接向肇事方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彭先生可以直接向华农保险公司索赔。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简单的说,就是肇事方可以请求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受害方;如果肇事方没有赔付受害方,受害方有权向肇事方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显然,肇事的小货车司机符合这种情况,他可以请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华农财险,直接赔付彭先生的修车费。今后到法院起诉不再是受害方,维护自己权益的唯一途径。但彭先生和小货司机都不了解新保险法的65条,理赔时也没有公司向他们提及和解释。
记者了解了平安、人保、太平洋等几家保险公司发现,市场对第65条的推出反应冷清,业内人士分析,除了事故双方大部分都能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外;车主不知道、保险公司不主动推,是最主要的原因。由于第65条界定肇事方是不是“怠于请求”,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无形中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操作难度。“怠于请求”,字面上理解这四个字,就是肇事方不积极赔付受害方,但怎么证明不积极、没有赔钱给受害方?各家保险公司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一旦保险公司判断失误,就可能要加大赔付风险、提高赔付成本。而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有个别公司理赔时甚至仍然用着“老黄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