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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儿童保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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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从业人员首先应该把正确的保险理念灌输给客户,然后用客户能接受的话语来让客户接受保险的产品,一旦客户给孩子买了合适的保险,我们双方即得到了一个双赢的结果了

  2010年11月18日,保监会下发95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文件中明确要求从2011年4月1日起,“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并严格指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这就意味着之前各保险公司采用的“承保不受限而理赔受限”的业务将完全停止,以国寿康宁定期为例: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未成年子女投保50万保额(北京地区),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国寿赔付50万保额;发生身故(未满成年时),国寿赔付10万保额,另退还40万保额所对应的保险费。但依照新文件要求,保险公司将不得承保风保10万元以上保单,同样以康宁定期为例,投保人为自己未成年子女投保金额最高将不得超过10万元。

  当下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通常会含有身故责任,也就意味着受制于新文件规定,既有的多数产品无法提供10万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然而10万元的保额显然无法满足当下医疗需求,况且儿童的社保本身就比较薄弱,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各寿险公司可能会推出专属于少儿的保险。

  根据保监会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有几个方面的选择。

  其一是做短期消费类产品。当下各保险公司已有相关产品在售,这些产品不含身故责任,因此4月1日后仍可正常销售,如泰康的“e顺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等;另有一些消费类产品,当下以附加险的方式来销售,4月份后可以直接改造为主险销售,如国寿的“附加绿舟重大疾病保险”。

  其二可以开发长期消费类产品,这类产品可以包含身故责任。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此类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因此最高身故金额设限至10万,而疾病保障可以做到30万或50万。但不同于寿险产品,此类产品不能包含分红等功能。

  其三是改造既有的寿险产品,譬如将身故保障做成:赔付10万保额(最高),另无息退还所交保费或现金价值。这样的产品可以包含分红功能,重疾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采用更复杂的风保计算办法来设定产品,避开新规对重疾保额的限定。更多精彩产品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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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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