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亡赔付金提高
今年少儿险最大的调整是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统一调整至10万元。按照中国保监会要求,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最早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理赔限额的规定,出现在保监会1999年3月执行的43号文: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之后,在2002年3月执行的34号文中,保监会方面曾对限额进行了微调,即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把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其他地区不变。当时出台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因利益驱使、对被保险的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
看已购产品是否有微调
政策的微调,是否会对相关产品产生影响呢?保险相关人士表示,在购买涉及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险种的时候,可根据自身的承担能力选择最高至10万元的保额。而之前已经购买过的,有必要将已有的保险情况做个清楚的归纳,以避免多项保障累计后,保额超过10万元上限,从而造成超额投保浪费资金;而保额未足够的则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考虑增加保额至10万元。如果投保的少儿已经度过少年期进入成年期,父母也可以从意外、医疗、养老、教育等各个方面重新评估保险需求,并咨询专业人士,调整保险计划。
两种例外可多赔
不过,按照政策要求,有两种情况是例外。一种是带有投资性质的保险品种。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赔付金额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也就是说,如果作为被保险人,未成年人所拥有的是一份“保险金额+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保障,那么在进行赔偿时,保险金额部分最高可以达到10万元,而现金价值另外计算。
第二是航空意外险。航空意外死亡的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可以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