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规则介绍:
1、投保范围:出生满30天并已健康出院至18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少儿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
2、受益人:本自助保险卡受益人为法定,只接受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父母为保险金受益人。
3、保险限制:每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壹份。且投保本保险后,累计身故保额不超过5万元(广州、上海、北京、深圳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期限为一年,本公司自签发保单后第四日零时起承担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自签发保单后第三十日零时起承担重大疾病及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
5、每张平安宝贝卡III(A款)的保险费为398元(年龄0-5周岁投保),B款为260元(年龄6-18周岁投保);告知义务: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书内各项内容如实详细地说明或填写清楚,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6、责任备注: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患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住院医疗费用责任承担在全国县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保险金: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在保单所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保单所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之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未参加深圳市少儿医保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对于其发生的属于深圳社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300元部分按60%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已按《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参加了深圳市少儿医保的被保险人,对于其发生的属于深圳社保规定合理用药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次免赔额300元,保险公司对于社保起付线以下部分、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内需个人自付部分、封顶线以上需个人自付部分,在扣除300元次免赔额后按100%进行赔付,赔付金额最高以陆万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7、保险人承保: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保险生效流程投保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方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该保单生效日自得到保单号码的第四日零时起。
8、保险凭证:平安保险公司对“平安宝贝卡III(AB款)”投保的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具体保单内容可以凭电子保单号和身份证号码在pingan网上进行查询。
9、本保险不办理撤保、退保和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