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及待遇标准
符合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在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及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可以参加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准新生儿及出生一个月内新生儿的缴费和补助标准、待遇标准、管理方式等政策标准,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儿童标准相同。即准新生儿及出生一个月内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0元。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统筹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比例支付。
参保准新生儿没有等待期
对参保的准新生儿及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取消了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等待期的规定,准新生儿参保缴费到账后,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参保不设医疗保险等待期,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为保证连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10月至12月新参保的准新生儿及新生儿需要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及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监护人办理参保选择多样
为方便准新生儿及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及时方便地办理参保手续,文件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准新生儿及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由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外,也可以在延边州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