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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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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同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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