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烧伤或不同程度的残疾,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保险金额的赔偿。本合同若每年续保成功,则该年度的保险金额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其最高可增加至125%。 被保险人遭遇特定意外事故而导致其身体烧伤或残疾,在获得主合同的给付后,可再获得同等金额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一百元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用给付,最高补偿可达本附加合同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残废,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残废后的首个保险单月度开始,每月给付月度意外残废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月度意外残废保险金累计以240个月为限。 被保险人为儿童时,若投保人残废或身故,将在投保人残废持续期内或身故后,豁免其应付保险利益的保险费,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需要,还可以选择附加以下保险利益: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入住医院治疗, 对于同一住院原因,本公司按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下表所列补偿金:
上表所列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等值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上表所列康复金金额等值于每日住院给付金额的五倍。 若对于同一住院原因,该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的,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零。其它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日数为三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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