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60天)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每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2)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在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然可以报销;对于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3)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是指本附加险条款规定的下列住院医疗费用: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以上费用须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简称“三目录”)规定的非自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
6.《泰康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1) 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日内,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缴保费(无息)支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90(含)日后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于确诊三十日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支付特定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费(无息)支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是指下列18种疾病:
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重度脑损伤、暴发性肝炎、瘫痪、肢体残缺、川崎病、慢性肾功能衰竭、植物人状态、主动脉手术、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幼儿系统性慢性关节炎、严重心肌炎、良性脑肿瘤、听力丧失、双目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