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财政加大补助力度,提高学生少儿保险筹资标准。
财政对参加保险的在校学生少儿人均补助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30元。
在校(含在托)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纳金额由原来45元提高到50元。
城乡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的学生少儿及孤儿的个人缴费部分仍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另一方面,修改基金补偿办法,提高学生少儿保险保障待遇。一是增加普通门急诊补偿待遇。
学生少儿在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二是增加门诊补偿的特病病种。对患慢性肾衰竭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等重病症符合一般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三是提高住院补偿比例。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
其中:3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偿提高到70%;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偿提高到70%。
四是完善学生健康保健费专项基金制度。
专项健康保健费用于在校学生的健康保健支出和校医务室对学生门诊费用支出的补充,高校也可将此项资金用于对参加门诊补充保障的大学生发生的规定的门诊费用再行补偿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