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是一家工厂的保安,工厂位于城郊。2009年12月发生雪灾期间,工厂除安排员工清除本厂积雪外,还发动员工帮助周边村民除雪,小何与几位同事自发帮助一位孤寡老人除雪。
老人住的是老砖瓦房,低矮昏暗,屋后还有一棵树压住了房顶。小何在同事帮助下,爬到房顶扶住树枝除雪。由于房顶结了一层薄冰,小何脚下打滑,又未抓牢树枝,摔下房顶,摔断了腿。
小何住院期间,工厂支付了医疗费,村里也捐了点钱给小何。小何出院后回到工厂宿舍养病,并向厂领导要求,给一部分赔偿金,自己回家休养。
但厂里认为,小何受伤和厂里没有任何关系,爬上屋顶除雪是小何自愿的,小何受伤应该找老人或村里。工厂已支付医疗费,只要小何愿意留下,工厂还是会继续用小何,但不能再赔偿。小何去意已决,协商无果后,小何回家休养,伤好后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并最终得到确认。
律师支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胜利、辛晨):办案中,小何受伤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原因,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所以,小何受伤仍然属于工伤范畴。工厂应当支付小何工伤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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