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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建立村医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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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医科大学副校长戴秀英建议,可借鉴部分地方三方分担缴费的做法,建立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村医养老之忧,从而吸引更多卫生人才扎根农村基层。

  “受诸多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村医身份不明半农半医,工资待遇缺乏保障,社会福利没有着落,村医队伍建设滞后成为制约农村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医科大学副校长戴秀英建议,建立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除村医养老之忧,从而吸引更多卫生人才扎根农村基层。

  在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由于收入不高、养老无保障等原因,村医正面临着严重的断层。正视村医所作的贡献,目前全国已有一些地方出台了村医养老保险政策。

  妥善解决村医养老问题,关系着农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及质量。戴秀英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承认历史、合理确定、区县实施、自愿参加”的原则,建立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国财力,可先从西部贫困地区进行村医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建立村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借鉴部分地方三方分担缴费的做法。戴秀英建议,借鉴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新疆等地为村医建立养老保险的做法,制定出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村医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村医男60岁、女55岁为养老保险金享受年龄,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的在职村医,按规定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按比例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金。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村医,可根据从业年限,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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