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企业调岗 工资减少引发不满
小沈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5年,因其技术娴熟被安排到动力车间当设备操作工。去年1月,一次误操作造成他右手肌腱、神经多处受伤。做两次手术后,医生还嘱咐他在努力锻炼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手术,争取达到原来80%的功能。
由于小沈一直表现良好,公司在医嘱休息两个月的基础上,又让他多休息一个月。考虑到小沈受伤严重,伤后一直独自在宿舍,三个月后安排他到另外一个辅助岗位,与一个同事共同上班,以帮他度过寂寞的恢复期。可是,小沈对这样的安排却十分不满。首先,其工资不及原来的一半,上班还不如不上班拿的钱多。再者,他认为自己受伤是为企业工作而受伤,既然企业正在选招车间管理员,就应该安排他到这样的岗位上去工作。他自信能干好管理员工作。如此企业答应他的要求,其工资收入就不会降低很多。
转眼间半年过去了,他再次向公司人事部要求更换工作岗位,否则就要辞职。人事部则认为他这种状况什么也做不了,并告知:“现在的岗位是公司最轻松的岗位,虽然工资最低但只需一只手就能完成全部工作。出了工伤事故,企业员工都受损失,如果你辞职离厂,伤残鉴定尚未做,难保老板会承认你属工伤。”
工伤赔偿不纠过错 企业受损员工不赔
小沈虽然闹情绪,但也没有提出辞职。反倒是公司算了一笔账:设备损坏损失12万元,影响生产损失20多万元,加上小沈的11万元医药费,总损失突破50万元。
因伤残鉴定没有结果,小沈还需再做手术,公司无法与其一次性解决争议。但是,公司想知道:如果小沈的工伤治疗结束,并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后,他再离职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及医疗补助待遇。如果他将来还能享受上述待遇,那么,公司现在为其安排工作就没必要了。同时,该公司认为既然企业花钱为小沈疗伤,那么,他就应赔偿因其违规操作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或者减轻企业赔偿的责任。
对此,陈律师说:工伤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的体现是员工只要被确认为工伤,就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即使员工存在违规操作,也不能因此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职工赔偿。但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职工有关待遇的同时,又以违章操作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该做法与上述原则相违背,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因此,企业如果想规避该损失,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违规操作的责任。
另外,工伤赔偿应由社保部门承担。因该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小沈的工伤费用。故此,该公司只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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