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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病超48小时死亡能否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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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工程师在工作时,由于突发病超过了48小时死亡,其妻要求工伤认定但是败诉了,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超过48小时应“视同工伤”,“48小时”的限定是法律的一个刚性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妻子要求工伤认定败诉

  丈夫死后,邓云向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工伤,让她没想到的是,依靠呼吸机拖延的这“42小时”,成了她为丈夫索赔的最大“门槛”。

  据邓云回忆,8月7日丈夫去世后,在医院里,邓云向丈夫生前所在公司里负责社保的人提出,要求认定为工伤,但被告知“我们已经咨询过社保,刘海认定为工伤的希望很小,因为超过了48小时”。

  8月20日,邓云在丈夫所在公司的员工陪同下来到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福永管理站,摆在她前面的是一份关于对刘海意外死亡的“非工伤认定书”。

  负责此次认定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作人员戴巍这样告诉邓云:“我们很同情你,但是法律的规定,我们也没办法改变。”

  工伤的认定与否,背后牵涉的是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的结果,让待业在家的邓云直言自己“心不甘情不愿”。

  为此,邓云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结果,但被裁定败诉。邓云不愿放弃,就像丈夫临死前的坚持一样——“当时就算知道了有48小时这样的规定,我也会选择让丈夫继续治疗,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机会,我也不能放弃。”她已于日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临近采访结束时,邓云还在为接下来的上诉做准备。对于未来,她显得并不乐观。

  遗孀邓女士:我要对丈夫与两个孩子负责

  在邓云看来,横在她工伤索赔路上的,是条“不人道的条款”。

  她坚持认为,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在工作岗位发病,并在48小时内有抢救行为,最终死亡的,都就应该视同工伤”,“48小时内”是指在“48小时内有抢救行为”,并非一定要求在48小时内死亡。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于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当法律出现多种理解时,应做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我要对我九泉之下的丈夫负责,对两个孩子负责!我必须让两个孩子更好地成长,等小孩长大,他们会理解他们的母亲为什么会这么辛苦上诉争取一个合理的认定。就算最后结果不理想,也不会恨他们的母亲。”邓云这样对记者解释一直不放弃争取工伤认定的原因。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非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刘海死亡后的工伤认定,作为被告一方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为,刘海在工作事件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其情形不符合“48小时”规定,致命疾病也不属于职业病,因此认定刘海“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规处胡小姐在接受新快报采访时表示,条文已经很明确,“48小时”作为一个法定标准时间,肯定是经过讨论的,如果法律不能划出一条界线来,那么不但影响社保基金的管理质量,对其他参保人也会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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