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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病超48小时死亡能否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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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工程师在工作时,由于突发病超过了48小时死亡,其妻要求工伤认定但是败诉了,有关法律人士指出,超过48小时应“视同工伤”,“48小时”的限定是法律的一个刚性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律师说法

  陈剑峰:超过48小时应“视同工伤”

  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方面的著名律师陈剑峰表示,在他个人看来,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即使超过了48小时才死亡,也应当“视同工伤”。甚至还有人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定”,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视同工伤”。

  朱永平:“48小时限定”有其合理性

  广东著名律师朱永平则认为,“48小时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是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寻求一种相对公平的平衡。假设不限定“48小时”,任何在工作场所发病的都算“工伤”,那么所有有疾病的人,都可以说“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这样,就无限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王云松: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分析

  在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松看来,“48小时”的限定是法律的一个刚性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个案具体分析:患病了十几年,最后因病死亡还认定为“工伤”,这显然不合理;但仅仅因为使用了呼吸机,而超过了几个小时就不认定为工伤,这也不合理。

  专家倾向“例外规定”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的翁林霞律师则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关于“48小时”的限定确实是一个司法难题,理论上,这个“限定时间”无论定在什么时候,总会有人刚好超过这个“限定”。如果规定为“72小时”,那么在第“73小时”死亡的人怎么办?如果规定为“80小时”,那么在第“81小时”死亡的人又怎么说?最终,都会对这一法律产生质疑,目前,并没有更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

  对于此难题的解决,法律专家们则倾向于做出“例外规定”,使之与原则性的刚性规定相互配合,具体的例外规定可以是: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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