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09〕9号)及《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高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待遇,现就高校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报销及与各大高等院校的对接服务工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居民医保,2009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同级财政补助50元,个人无需缴费。2、大病补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
三、待遇享受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参保登记确认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待遇享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主要可享受以下待遇项目:
1、门诊补助待遇: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由各高校实行门诊包干。具体办法由高校自行制定。
2、住院统筹待遇: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3.5万元。具体按洪府发〔2009〕9号文规定执行。
3、大病补充保险待遇:参加大病补充保险的学生,可享受在基本住院报销封顶线之上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报销比例为90%。此项待遇政策能有效地解决大学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4、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参保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报销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单病种年报销最高限额为800元,多个病种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特殊病种具体范围见洪府发〔2009〕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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