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目前的生育医疗费用已实现社会统筹,但生育津贴仍由用人单位负担。在全国已经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省市中,我省是唯一没有将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省份。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昨日分组审议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出,要将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条例》规定,生育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在缴费费率方面,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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