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基金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在本市申请一次性缴费条件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向其档案所在单位提出审核原工作时间的申请,由该单位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连同申请人的个人档案,送档案所在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初审,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交由初审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缴费数额的手续。
二、按照本通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 ○ 一 一年 五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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