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增加了政府补贴部分,意味着参保人可以享受更多医疗服务,保险的“抗风险性”明显增加;而起付标准的降低,则减轻了参保人的经济负担,意味着小病也能用保险。专家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针对的三类人群(未成年人及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人),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承受能力低。
一涨一降
政府资助部分有“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则有“降”。
新《办法》规定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三级医疗机构480元(原6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0元(原3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元(原150元)
●非从业居民: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原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原10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原500元)
●老年居民:三级医疗机构1120元(原1400元);二级医疗机构560元(原700元);一级医疗机构280元(原350元)
参保人员在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也将执行新的起付标准,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为: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480元(原600元),非从业居民1600元(原2000元),老年居民1120元(原2000元),每一居民医保年度计算一次。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20元(原150元),非从业居民400元(原500元),老年居民280元(原350元),每90日计算一次。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不设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如何办理
《办法》规定,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将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可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镇居民,可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人员可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居民医保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学校或个人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
大中专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将由其学校纳入代收费项目统一收取,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首次参保的在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征收;新居民医保年度连续参保的在每年8月征收。
按居民医保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花都区、增城市2010居民医疗保险的年度延长至20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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