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号),《关于转发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韶劳社〔2008〕221号)和《韶关市关于申报200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韶劳社〔2009〕50号)文件规定,调整2009年度韶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2009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缴费单位(个人)按缴费个人上年度(2008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参保缴费单位(个人)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根据省、市统计局公布的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韶关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57元。确定我市2009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8,277元;下限按韶关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1,294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