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万元、美金600元,侵吞公款6万余元,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副局长王明文被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08年春节前,王明文先后9次收受下属3个企业、单位负责人送给的人民币17万元、美金600元。2004年10月,王明文又伙同南昌市劳动局某处任某、下属企业某服务中心主任周某,利用服务中心装修节余款3万余元和从再就业办转款后套取的3.5万元现金,购买了每台价值2.2万元的等离子彩电2台,王明文和任某各得1台。
法院认为,王明文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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