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依法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履行医疗保险缴费义务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支付。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八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比照—次住院处理。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承担。
失业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工伤保险:缴费单位履行工伤保险缴费义务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领取结婚证的;(2)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3)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限在—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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