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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1年社保待遇及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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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2011年社会保险待遇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最低不得超过20449元。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6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2011年度我区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区2011年社会保险待遇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根据自治区统计数据,我区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144元。涉及以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因工伤残人员护理费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均按39144元执行。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是从2011年起,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二是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三是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54321”政策范围,延长到2011年底。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2009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即20449元。

  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收取。一是鼓励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足额补缴欠费,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可以免收滞纳金;二是2011年7月1日以后补缴社会保险欠费的,收取滞纳金;三是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阶段性停产企业,对以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记者马钦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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